×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2026-01-22
索引号:/202601-00001信息分类: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6-01-22
发布机构:罗田县三里畈镇人民政府生成日期:2026-01-22
生效日期:有效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有效
索引号:/202601-00001
信息分类: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6-01-22
发布机构:罗田县三里畈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6-01-22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2、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录、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Z字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4、持护照、就业证、许可证、居留证资料

电话: 0713-5683769

地址:罗田县三里畈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立即登录